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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图有真相,沈阳契税没有涨!申报的方式均为自主申报

每日一条:世上有两样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白夜行》

日前,一则9月1日之后契税发生调整涨价的消息在朋友圈中广泛流传,这让一些买了房子但没有缴纳契税的人心中存疑,契税缴纳方式,契税税率到底有没有变化,到底应不应该在9月1日之前缴纳契税,也成了困扰很多人的问题。

对此,8月20日栋察楼市分别对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铁西区政府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实探,带回来最新的市场情况。

^铁西政务服务中心契税窗口前办理业务的市民

上午8:40在铁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契税楼层已经有市民前来咨询和缴纳契税。现场工作人员表示,9月1日契税法施行后,契税税负与之前保持不变,购房者不必过于担心。

另外,在现场咨询窗口处张贴着一张辽沈晚报8月4日的报道,上面有大字写着“契税法9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购买住房契税税率保持不变”。而这也再一次证明,近期前来咨询的人还是很多的。

^咨询服务台处一直有市民前来咨询关于契税缴纳的相关问题

从现场来看,20分钟左右的时间,有多个市民前来咨询契税相关问题,同时也有一些购房者在等候区排队等候。与购房者交流后发现,大多数购房者都是按照自己的正常节奏进行契税缴纳,并没有因为网传的信息而调整自己的节奏。但也有少数购房者表示,自己看到信息之后也咨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在铁西区政务服务中心看到,购房者如果携带相应证件,可以在自助机的智能税务终端上进行单独所有、共同所有或各占50%份额、以上三种情形的契税申报缴纳,且契税申报的方式均为自主申报。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相对较少

10:20笔者来到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当在咨询处询问关于契税等相关问题时,工作人员表示:契税的收取标准与此前相比没有变化,目前也没有接到9月1日调整的通知

由于目前契税缴纳可以在各个区进行,所以在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内前来办理契税等相关业务的人并不多,很多契税窗口前并没有人办理业务。从现场实探来看,在各个区内办理契税等相关业务远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要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到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可提前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预约,节约办理业务的时间。周六周日也正常办公,市民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进行安排。

从整体上来看,此次网传信息并没有对购房者造成恐慌心理或者焦虑的情绪。购房者普遍比较理性,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各个区的政务服务中心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员聚集缴纳契税的情况。

附:个人销售存量房涉及税种税率一览表

六种情况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指出,有六种情形可免征契税。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换句话说就是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免征契税啦!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作者|于昊月

|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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