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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法院对文某华等10人涉恶团伙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来源:海南政法)

12月27日上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文某华等10人涉恶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文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2万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以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3千元到3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华自1995年以来先后在昌江地区向民间发放高利贷,积累原始资金。自2010年开始,其在出借高利贷时,不在借条上明文约定利息,而是私下强制被害人接受月利率6%以上的高额利息,且在借贷时,收取1至3个月的砍头息,在被害人不能及时偿还时,或变利为本恶意垒高本金,或收取高额违约金,甚至以每日收取违约金的方式,榨取被害人财产。

放贷过程中,文某华通过发放工资、给付钱款、免除债务、请客吃饭等方式先后拉拢、纠集被告人李某良、黄某林、杨某全、李某光等人,形成以文某华为纠集者,李某良、黄某林、杨某全、李某光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使用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催收债务和利息;被告人陈某庚、吴某建、林某军、杜某凯通过日常交往明知文某华以放高利贷为业,在文某华提出帮助其追债的要求下,为了取得文某华借款等利益,到被害人家实施静坐、滋扰等“软暴力”的行为,帮助其催收债务和高额利息、违约金。

文某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实施暴力和“软暴力”的行为,组织多人多次到被害人严某忠家中静坐、滞留、滋扰,从而威胁被害人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签下变利为本的借条,严某忠因多次被滋扰精神受到影响;被害人吴某安因无法偿还利息被该团伙成员阻碍工厂生产、打砸家庭门窗、带至文某华家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吴某丰因无法如期偿还利息,多次被该团伙成员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容某均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被迫签下房屋买卖合同,文某华因此非法占有该房屋,并指使杨某全负责招租及收取租金。该团伙实施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昌江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华等人所犯的各项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昌江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昌江法院此次公开宣判该案,彰显了对涉黑恶违法犯罪绝不姑息、除恶务尽的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和“法治昌江”“平安昌江”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公安局民警、群众等40余人到场旁听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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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编辑 | 杨文华

审核 | 丁汀 廖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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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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