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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

  原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琼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措施。

  (一)对冬季瓜果菜运销进行应急补贴。从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29日,按照贫困户及带贫合作社优先原则,对收购我市种植冬季瓜果菜销往目的地距离1000公里以内的运销商予以0.18元/公里·吨的运费补贴,销往目的地距离1000-2000公里的运销商予以0.2元/公里·吨的运费补贴,销往目的地距离2000公里以上的运销商予以0.22元/公里·吨的运费补贴。对运销总量达到一定数量的运销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运销量在0.5-0.8万吨(含0.8万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运销量在0.8-1万吨(含1万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运销量在1万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中央、省出台相应支持措施,不重复享受补贴和奖励,从优执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对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企业、合作社进行奖励补贴。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30-50人(含50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51-100人(含100人)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101-150人(含150人)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151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各镇区)

  (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的中小企业,可免收自2020年2月份起3个月的租金;已提前收取的,可在之后月度进行抵扣。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对物业管理公司予以补助。对在市住建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公司按实际入住户数以1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自2020年2月份起3个月的物业管理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五)对宾馆酒店、景区运营予以补助。对我市宾馆酒店发放一次性营业补助,客房50-100间(含50)的补助6000元,客房100-200间(含100)的补助12000元,客房200以上(含200)的补助20000元。对我市旅游景区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按旅游景区评级标准分4A、3A、2A、乡旅合作社4个等级,4A级补助9万元、3A级补助6万元、2A级补助3万元、乡旅合作社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

  (六)延缓缴交水电费和减免城镇污水处理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水电费3个月,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减免2-4月城镇污水处理费。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海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

  (七)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已与国有企业、市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市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八)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且符合法定规定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条件的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20年一季度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个月,逾期缴纳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益。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十二)实施稳岗奖励政策。对不裁员且2020年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三)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费补贴政策。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企业)对返乡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要对到期予以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海南银保监局琼海监管组、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市财政局)

  (十五)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通过实行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压降成本费率,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海南银保监局琼海监管组、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市财政局)

  (十六)实施财政贴息。对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市级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市场报价利率的1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个人和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级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十七)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八)优化服务方式。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按照特事特办、容缺办理、先办后补等原则优先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全市相关职能部门)

  以上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3个月,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中央、省级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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