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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违规最高罚5万元,速看→

近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处1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可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

在海口进行禁放

燃放管理是烟花爆竹管理的关键环节。《规定》在尊重传统民俗的同时,更加注重城市发展、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承受能力。

《规定》明确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的同时,授权海口市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其他禁放区域;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放的应急措施。

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放地点,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在燃放时间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易燃易爆物品、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在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等陪同看护。

在重大公共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

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主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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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

编辑 | 李锦辉

审核 | 李静 吴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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