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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出台党政干部容错纠错试行办法 九种情形可以容错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发扬敢为人先、敢闯敢试、敢于突破的特区,营造锐意、勇于创新、合理容错的良好,激发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日前,文昌市出台《文昌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发扬敢为人先、敢闯敢试、敢于突破的特区,营造锐意、勇于创新、合理容错的良好,激发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日前,文昌市出台《文昌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律法规和政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该办法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文昌转型发展中的无意同为谋取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违纪者。强化正向激励,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办法,符合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在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失的; 在推进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的,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问题的;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办法同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容错: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明令后依然我行我素的;打着创新和等旗号谋取的;其他不得进行容错的。

  办法,经问责机关或部门调查核实,符合容错情形,予以免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办法指出,实施容错纠错,要把支持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地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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