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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楼梯间配灭火器 阳台不设金属栅栏

  南国都市报1月2日讯(海南日报记者良子 通讯员钟坚)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省应急厅、公安厅、住建厅和消防救援总队近日联合出台《海南省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弥补了我省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空白。

  《要求》明确规定,居(村)委会每月至少应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结合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要求》明确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者不得租赁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使用功能。同一建筑内居住部分应与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出租屋的外窗、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栅栏应易于从内部开启,或设紧急逃生口。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严禁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和堆放可燃材料。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此外,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同一建筑内出租10个以上房间或居住使用人数15人以上的,应在每个房间及公共走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层楼梯间、公共走道等部位配置不少于2具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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