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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出台多个试点办法:农村一户一宅用地不超175

  宅基地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一户一宅 用地不超175m2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审批、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进行了细化,明确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五种基本情形,对其他特殊情形,明确应提交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对“一户多宅”及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情形,由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有偿使用费;对于闲置宅基地及住宅,通过自愿协商等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标有偿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二)“一户多宅”超出一户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收费标准年限

  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缴纳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应定期调整。

  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最长不得超过70年。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内贫困户帮扶、土地复垦及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

  农村征地

  《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提高留用地面积 保障农民就业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符合六种情形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征地,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落实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放到报批前;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适当提高留用地面积,将现行不超过被征地面积的8%提高到10%。

  采取货币补偿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产权人协商选定有资质估价机构,并共同委托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意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安排补贴资金、留用地、留物业及其他政策支持等多元化安置方式,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留用地可在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选址。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无法安排留用地或就地安排留用地不适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的,可在本市县范围内的其他地区安排留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建立劳动技能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实用技能培训。用地企业新增岗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可出让用于自有房屋建设

  每户限购一处 不超120m2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给本市县或周边市县毗邻乡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自有房屋建设,且每户只能购买一处,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市县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租赁性住房及自建住房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划入市用于以下项目: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项目,包括租赁性住房;

  (二)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面向本市县或周边市县毗邻乡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有房屋建设。但所建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前款第(二)项所称“集镇”,是指海口市、三亚市除主城区以外的乡镇,琼中、白沙、五指山、保亭等四个中部山区市县各乡镇,以及其他市县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

  南国都市报文/记者 党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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