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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 我省特有 野生蔬菜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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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谢焱在发布会上介绍,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是将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作为专章纳入了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南繁的概念、管理机构、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划定、登记、检疫等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其出台将使南繁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省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南繁管理和服务工作;在重点乡镇配备专职人员,在重点村(居)民委员会安排联络员,负责南繁协调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予以保护,实行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土地用途。《条例》规定,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进行登记。违反南繁检疫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得在我省从事南繁活动。

  此外,《条例》还对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存在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非主要农作物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均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要求建立省、市(县)、乡镇、村四级农作物种子管理体系、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珍稀、濒危或我省特有的野生稻、野生蔬菜、野生水果等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规定了配套的保护措施和禁止性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加快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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