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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至1200元人月(附解读)

海南住房公积金: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至1200元人月(附解读)

  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由900元/人/月提高至1200元/人/月,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的缴存职工,在提取额度上限范围内据实际租金支出调整月约提金额,更好满足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最长期限为一年,缓缴期间经济效益好转的,可提前终止缓缴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且不低于现行缴存比例3个百分点,调低比例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

  (二)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企业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仅需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决议文件即可办理。

  (四)2022年5月至12月企业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不受缓缴影响。

  2022年5月至12月,因感染新冠肺炎需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下降四类人员,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在逾期发生的次月向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直属管理局审核批准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备案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由900元/人/月提高至1200元/人/月,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的缴存职工,在提取额度上限范围内据实际租金支出调整月约提金额。

  2022年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员共渡难关、共克时艰。为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结合前期印发的《关于实施受本轮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不作逾期处理有关措施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22〕2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受疫情影响企业阶段性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22〕3号)相关规定,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业务服务保障,全面落实中央及我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决策部署。

  二、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办理渠道。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业务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均可办理。

  (一)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我局审核批准后,缴存职工在2022年5月至12月缓缴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时不受缓缴影响,视同连续缴存,但其所在企业需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申请缓缴前一月。

  (二)企业在2022年5月至12月缓缴期间,其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租房提取(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不受缓缴影响。

  符合《通知》规定的四类人员,申请免除逾期处理并经直属管理局审核批准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备案后,其逾期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应于阶段性支持政策结束后一个月内足额归还。逾期未归还的,将正常作逾期处理、计算罚息。

  (二)因疫情防控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街道办、社区或隔离场所所在市县(区)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隔离证明。

  (四)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收入明显下降人员,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困难的,需提供单位(社区)出具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下降的相关证明。

  为支持疫情期间缴存职工按需提取,结合我省租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人均居住面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租房提取额度提高300元/月,以更好满足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缴存职工,在提取额度上限范围内,使用“海南公积金”APP即可线上自助办理月约提金额调整,无需临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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