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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上线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功能模块的温馨提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上线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功能模块的温馨提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文件进一步扩大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条件范围: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工商变更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其他取得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一般从业人员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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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电子税务局官网海南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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