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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中院法官公正裁判 维护来琼投资者合法权益

7月16日电( 罗凤灵 叶玉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近日收到了一份特别的快递,打开包裹发现竟是一面印有“秉公办案,执法如山”字样的锦旗,落款写着山西投资者段先生。原来,段先生是一宗涉土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海南二中院妥善审理该案并依法改判,维护了外地来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段先生专门寄来这面锦旗,感谢法官公正裁判。

2006年4月19日,乐东县某村村民陈先生,与乐东某镇某果场、乐东某小学签订《某果场承包合同书》,陈先生承包1084.5亩土地,承包期限30年,至2036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陈先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招商引资进行联营。2015年7月29日,陈先生与段先生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其中的530亩土地转包给段先生从事生产经营,期限至2036年6月30日止,转包费按20年10个月支付,每亩每年1075元,合同还约定了支付方式及相关事项。

合同签订后,段先生先后支付了部分土地租金。因其中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陈先生将合同项下的部分土地及合同范围外的部分土地交付给段先生使用。截至2018年8月,段先生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大量金菠萝,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179.2亩。

两年后,陈先生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每年每亩1075元的承包金已低于市面上的承包金水平,遂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判令段先生返还所经营的土地。段先生则反诉,请求法院判决陈先生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交付530亩土地,并要求陈先生支付违约金40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转让合同无效,段先生返还其占用的179.2亩土地给陈先生,并驳回段先生的反诉请求。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由于当时海南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最严峻的时期,上诉人段先生正身处山西,不能按期应诉且案件不适宜书面审理,海南二中院依法同意了段先生延长举证期限及延期开庭的申请。

该案开庭后,海南二中院合议庭审理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名为转让,实为转包,一审法院以合同的名称而非合同具体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不当,且其认定合同无效以及对合同无效的处理不当。与此同时,在双方履行合同的两年时间内,段先生已支付承包金等近200万元,并在交付的土地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合议庭考虑到,本案的实质是陈先生想追求更高的转包收益而提起的诉讼,一审判决对外地投资者段先生来说有失公允。

为彰显正确的审判理念,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坚持鼓励交易原则,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未经发包方同意并备案,不影响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效力,且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已就承包地的范围及价款支付以实际行为进行了变更,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成了新的合意。

因此,应按照陈先生实际交付,且段先生接受并实际经营的179.2亩土地,作为双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标的物。鉴于此,海南二中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本诉请求、驳回段先生反诉请求的终审判决,并要求双方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现状继续履行合同。

近年来,海南二中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为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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