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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4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6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队举办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条例》,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为什么要修订《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去年涉犬投诉量高达9859件

养犬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体现了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治理水平,也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随着海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养犬日益增多,全市犬只数量目前已突破10万只。

近年来,犬只伤人、扰民以及污染环境等引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主要体现为:一是犬只伤人事件频发,2017年至2019年,全市监测报告犬只伤人事件年均2万多起,且呈整体上升趋势;二是犬吠扰民、犬只随地便溺等110平台涉犬类警情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逐年递增,仅去年投诉量则高达9859件;三是部分养犬人随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数量不断增多,管理难度和安全风险非常大。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影响了文明城市形象和社会和谐稳定,还增加了涉犬疫病防疫压力和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亟待予以解决。

2008年2月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为海口市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推动了养犬管理的规范化与法治化。但是,由于管理对象面广量大、配套保障未到位、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较为滞后等原因,该条例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我省已明文取消养犬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也相继制定、修改,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疫病防疫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尤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海口市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更好地适应养犬管理新形势,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仅限于城市建成区,已无法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协同治理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时代要求,因此,《条例》名称修改为《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并将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同时,考虑到军用犬、警用犬等特殊犬只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条例》设置除外条款,明确“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和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如何对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规定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

考虑到法规虽然适用于全市,但特定场所和一般区域、城市和乡村的养犬管理仍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分类实施精细化管理,因此,《条例》一是明确海口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并对各区域范围予以界定;二是规定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三是特别针对重点管理区,在规定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衡量区域人口密度、犬只管理成本和城市承载力等多种因素,明确每户限养一只犬,且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四是结合一般管理区实际情况,要求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条例》对犬只免疫和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明确饲养犬只必须取得犬类免疫证明

犬只免疫、登记是养犬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也是管理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条例》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一是明确饲养犬只必须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并以此作为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和延续的必备条件;二是对外地犬只、境外犬只的免疫、检疫、备案和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避免因海南自由贸易港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而出现管理空白;三是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和注销手续等相关内容,取消养犬管理费;四是本着便民利民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办理养犬手续提供便利,并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规定犬只伤人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条例》一是设置指引性条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二是对在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违法养犬,未办理养犬手续,犬吠、养犬污染环境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设定罚则;三是明确犬只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经营台账,在居民住宅楼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的法律责任;四是对遗弃、虐待犬只以及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行为设置具体处罚措施;五是回应社会关切,规定违反本条例未采取有效约束防范措施致使犬只伤人,以及犬只伤人后不及时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拒不检测的法律责任。(记者 党朝峰 实习生 邢露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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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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