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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授权海口市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其他禁放区域;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放的应急措施;进一步明确细化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放地点;对禁放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区域,作出燃放时间限制;规定禁止以向行人、车辆、易燃易爆物品、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等陪同看护。

同时,海口市经营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确定的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经营,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主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计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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