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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等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 助力化解金融消费纠纷

  省高院等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

  助力化解金融消费纠纷

  海南日报海口4月10日讯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侯俊杰)海南日报记者4月9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海南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理赔时,保险人以免责事由等各种理由拒赔;委托基金公司理财发生亏损,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被拒绝;信用卡消费后未及时还款,发卡行向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复利、滞纳金;银行卡被盗刷,责任承担产生纠纷……上述这些都是生活中常见的金融纠纷,根据此次发布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金融消费纠纷后,可以在立案前和立案后,委派、委托或邀请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进行调解,调解期限最短仅有7天,最长不超过30天。

  《意见》规定,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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