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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李飞文团伙”漏网之鱼被3年

  南海网海口5月1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杨婷婷 通讯员 杨兵 崔善红)5月10日,记者从海口龙华区检察院获悉,“李飞文团伙”漏网之鱼崔某某经龙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龙华区法院近日以参加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崔某某今年42岁,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2005年12月22日海口市汽车南站正式开业,李飞文(已)等人为争占汽车南站附近的非法营运市场,纠集了6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手臂绑红色塑料袋为标志,手持砍刀、斧头等凶器,在汽车南站与“澄迈帮”拉客仔械斗,一举将“澄迈帮”出汽车南站非法营运市场。李飞文等人最终形成了以其为首的具有较为稳定组织结构的性质组织。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以李飞文为首的性质组织在汽车南站非法经营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参与到该性质组织,并与该组织吴某某、詹某某(均已)等人一起进行拉客、他人等违法犯为。2008年6月27日,在汽车南站从事营运海口到陵水线的中巴车司机彭某在载客时,被崔某某等人拦住收取费,遭到后,被告人崔某某曹某某(已)等人对彭某实施。

  被告人崔某某自2008年5月加入该组织以来,该组织其他在李飞文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在汽车南站广场拉乘客至四季华庭乘坐该组织非法营运的车辆,从中收取拉客费。被告人崔某某等人拉客收取的费用统一李飞文性质组织保管,每月固定从该组织领取人民币2500元的工资。被告人崔某某自加入该组织以来,非法营运数额达人民币86.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参加以李飞文为首的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其未经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参与非法经营的“地下车站”,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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