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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良起、周仙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4268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良起、周仙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林良起、周仙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林良起(身份证号码:776)、周仙雄(身份证号:91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二年。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552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林良起、周仙雄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2443598.62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良起、周仙雄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林良起(身份证号码:776)、周仙雄(身份证号:910)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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