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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 医保新政有哪些变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20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医保变革,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新的政策具体有哪些调整?1月1日,三亚日报记者采访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

三亚日报记者:新生儿落地参保有哪些调整?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政策调整前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调整后为新生儿自出生90天内(含90天)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和次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

三亚日报记者:城乡居民医保征收有哪些变化?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新政调整前,每年统一时间集中征收,征收期过后不再征收城乡居民医保费(新生儿除外)。调整后,本省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回到本省90天(含90天)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参保手续,自次月起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自中断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回到本省90天内(含90天)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

三亚日报记者: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种类有哪些变化?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新政策前,原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特殊疾病病种30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保24种;新政后,器官移植术后增加心脏移植、肺移植,另增加地中海贫血、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阿尔茨海默病6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共计36种。

三亚日报记者:参保人住院转诊待遇有哪些变化?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新政前,参保人在省内就医无须转诊。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持参保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未经转诊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其中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眼科、结核、传染、精神等疾病的参保患者,无需办理转诊,可直接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亚日报记者:异地就医有哪些变化?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新政前,参保人提供疾病证明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即可异地就医结算,参保人外出因急性病在异地住院的,可根据其病历等材料确属急诊入院的即可按规定报销。新政后,从202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到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前应先履行转诊备案手续,由原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省本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限三级医院;其他市县限二级及以上医院)提出申请,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合规医疗费用一律按35%予以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外出或在异地居住期间突发急性病需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再回参保所在地按规定报销。

(记者 张慧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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