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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4万为女友买车,分手后索车遭拒起诉对方,法院判了…

交养老保险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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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花14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大众牌轿车赠送给女友,并登记在女友名下,后两人因经济原因分手,男子向女方索要车辆遭拒,便起诉到法院。11月7日,获悉,日前,四川西充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请。

30多岁的唐某是四川南充人,2018年和马某相遇认识,两人在相处过程中逐渐产生好感。2020年7月,两人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做结婚准备。同年7月下旬,唐某花费14万余元给女友购买了一辆大众牌小轿车,并登记在女友个人名下。今年3月,马某以需要偿还个人借款为由,向唐某索要10万元,并称只要唐某帮自己还了10万元就马上领结婚证。唐某称,自己也是这时候才发现,马某在与自己交往过程中一直隐瞒个人债务,且有借婚姻谋取财物的行为,便拒绝了马某的要求,后两人分手。

在向女方索要车辆遭拒后,唐某一纸诉状把马某告上西充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车辆的赠与合同。唐某认为,当初为了方便两人婚后共同生活而以马某名义购买的车辆,属于法律规定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因马某原因双方不能登记结婚,自己可以解除赠与合同,要求马某返还车辆。

对此,马某辩称,2020年7月,唐某为达到尽快与自己建立恋爱关系的目的,给自己购买了一辆小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且一直由自己使用,车辆是唐某赠与给自己的,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唐某要求解除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的条件,不能推定车辆的赠与附带有结婚生活的目的,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马某二人在2018年相识并互相留有联系方式,但平常联系较少。2020年7月,唐某为了达到尽快与马某确立恋爱关系的目的,全额出资为马某购买了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马某名下,一直由马某使用,唐某为马某购车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2021年3月起,双方因经济问题逐渐产生隔阂,2021年5月结束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自愿出资为马某购车,车辆登记在马某名下,并一直由马某使用,双方形成的是车辆赠与合同关系。在该赠与合同中,唐某系基于尽快与马某建立恋爱关系而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此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该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唐某称系基于与马某结婚的目的进行赠与,与其赠与时体现的意思表示不相符,对唐某提出的因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而应解除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王超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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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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