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海南文化  娱乐

华融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被执行死刑

什刹海门票

近日有关于什刹海门票的话题受到了许多网友们的关注,大多数网友都想要知道什刹海门票问题的具体情况,那么关于什刹海门票的相关信息,小编也是在网上收集并整理的一些相关的信息,接下来就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下小编所收集到的与什刹海门票问题相关的信息吧。

点击(前往)进行了解>>

以上就是关于什刹海门票这个话题的相关信息了,希望小编分享给大家的这些新闻大家能够感兴趣哦。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小民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赖小民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赖小民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赖小民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赖小民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新华社)

一审审判长答记者问

为什么判赖小民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执行了死刑。赖小民案一审审判长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请解释一下本案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理由?

答:近年来,通过多次刑法修正,我国进一步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但对贪污贿赂犯罪仍保留了死刑,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度。

本案以受贿罪判处赖小民死刑,主要是基于以下四点考虑:

一是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数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赖小民具有索贿等多项依法从重情节,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达10年,实施受贿犯罪多达22起,有3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11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

三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赖小民的绝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赖小民为谋私利,擅权妄为,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侵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

同时,赖小民还犯有贪污罪和重婚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赖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什么对其不予以从宽处罚?

答: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赖小民虽有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本案中,赖小民立功表现与一般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赖小民身为华融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下属员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在察觉下属可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与下属分别利用各自职权,为同一行贿人请托的同一事项提供帮助,并分别收受贿赂,直至自己被调查才检举揭发,其立功的性质、特点与一般的立功情形具有明显区别。(据新华社)

/ 新华时评 /

巨贪伏法

彰显重拳反腐决心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华融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以身试法者,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严惩职务犯罪,是法治国家的鲜明立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受贿案件,赖小民案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赖小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插手决定重大项目,大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严重破坏了国有金融企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从顶格落槌到执行死刑,赖小民案的全过程,体现了“罚当其罪”的法治原则,彰显了公正、理性、客观的法治精神,是依法反腐的典范。

重拳惩治腐败,丝毫不能手软。经查明,赖小民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再次强调,反腐败没有选择,必须知难而进;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赖小民伏法,必将对贪污腐败人员产生极大震慑。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领域腐败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又具有极大危害性,一旦问题爆发,就有可能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甚至危及社会稳定。赖小民伏法,是依法推进金融领域反腐、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典型案例,是对反腐败斗争时代要求的有力回应。

既要重拳惩治腐败,也要做好“后半篇文章”。赖小民被依法惩处,不能只流于“鼓掌叫好”,更要深挖其背后的警示与教训,要产生震慑、触及灵魂,堵塞漏洞、加强监管,为心存侥幸者敲响警钟,让反腐利剑永不蒙尘。(新华社)

本网站所刊登的所有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 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 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获得合法授权的, 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必须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 成都商报”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 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侵权举报电话: 028-86783636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