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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校招生章程第6期合集来了!

四川高校招生章程第6期合集来了!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宜宾学院是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位于万里长江第一城──四川省宜宾市。A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酒圣路8号(邮编:644000),B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敬业路146号(邮编:644000),临港校区位于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路三段5号(邮编:644005),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国标代码为10641,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三条在规定年限内,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书”。颁发证书学校为宜宾学院。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受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举报,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拟定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严格执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计专业级差),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同等情况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该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则按照该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显示该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作退档处理。

  1、专业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仅录取专业与文化成绩双上省控线考生,在进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2、美术类专业(按专业大类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等专业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音乐表演专业:声乐只招收民族、美声考生,器乐只招收钢琴、双排键、竹笛、手风琴、古筝、小提琴、二胡考生。

  5、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语种要求:英语、日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且加试口语合格的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安排教学(日语、俄语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投档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状况需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校按照四川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形成了完整的以奖、助、贷、勤、补为主的多元化资助帮扶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勤工助学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政策及程序详见宜宾学院学生工作处网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弄虚作假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报考考生须符合生源所在地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取得有效的高考成绩,并按相关要求填报志愿,学校结合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检录,最终确定录取结果。

  第十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第二学期期末根据学校培养计划和学生意向进行专业分流,具体专业分流办法按照《吉利学院大类招生、培养和专业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2022年招生专业请参考年度招生简章,最终分省招生专业以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录取问题。

  第十六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具体加分标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学校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序原则执行,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校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未完成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征集。

  (一)美术类专业承认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当考生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序原则执行;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校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二)对于取得学校相关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在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未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只需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联考),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考生省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对于使用学校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业,优先录取使用学校校考合格成绩的考生。计划未完成时,认可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此时按照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序原则执行;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校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当考生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序原则执行;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校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相关省份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 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按照有关要求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学校书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践创新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临时补贴:特别困难家庭学生可参评中央奖补;对于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临时补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吉利学院本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1.成都锦城学院(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是由教育部2005年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条 毕业证与:学生学习期满修读完本专业教学计划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颁发成都锦城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成都锦城学院授予的学士书。

  第六条 录取原则: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实施新高考的省份录取相关原则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招生对象: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调档比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我校依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者,我校原则上不退档。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我校招生专业(方向)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等问题。

  第十条 专业安排: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的方式安排专业,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当第一志愿无法满足时,将满足考生所填报的其他专业志愿。实施新高考的省份专业安排原则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加分政策: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除特殊注明的专业语种外,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请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2.报考网络与新媒体专业,数学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00分,语文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00分;

  3.各专业录取办法: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省市规定了某个专业的录取原则或投档原则,按其规定执行。

  4.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女生身高原则上不得低于1.60米,男生身高原则上不得低于1.70米(专业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入学后,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处组织,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最高15000元/年生)、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最高2000元/年生)、企业专项奖学金(最高5000元/年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最高4500元/年生)、学校育才助学金(最高3000元/年生)和企业专项助学金(最高5000元/年生),同时还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最高12000元/年生。

  第二十一条 ACCA奖学金:取得ACCA单科统考全球第一名,奖励人民币20000元;取得ACCA单科统考中国第一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大学四年内通过ACCA全部考试,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高考录取原则的前提下,本科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按我校教务处2017年194号文件申请转专业。专科非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入学后第二学期至第三学期,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申请转专业(国际班按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视就业工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在国家政策指引下,推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学校指导、家长支持”的就业工作方针,落实“学校、家长、社会三位一体”的支助体系和“干部、教师、辅导员、校友全员动员”的帮扶体系。践行“提前实习,促进就业;专场招聘, 落实就业;定向培养,对接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拓宽渠道,扩大就业;重点指导,帮扶就业”的六大就业服务措施,不放弃任何一个有就业意愿的学生。为学生实习就业、升学深造搭建了学校与地方政府、学校与行业协会、学校与知名企业、学校与学校的校地、校会、校企、校校的“四大”合作平台,保证了学生出口的顺畅。根据相关要求为毕业生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成都锦城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如遇与上级相关部门或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条款有冲突时,从其规定。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593号(金牛校区)、成都市安仁镇金山路188号(安仁校区)。

  第三条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是由教育部发函【2014】144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等。专科层次招生包括普通类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对口高职和四川省高职单招。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取得我校学籍,并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关的书。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相关领导、学校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组长由负责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计划分配由招生就业处提出方案,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上报四川省教育主管部门,我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报教育部审核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按照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报考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仅限英语。除此专业外,学校对其他专业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所有考生进校后,公共外语课和专业中开展的相关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除山东省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外)。

  2.开展了专业校考工作、且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未举办省级统考的专业:考生可直接报考我院对应专业的校考,并取得校考专业合格成绩;

  3.开展了专业校考工作、且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举办了省级统考的专业:考生须参加并通过省级统考后方可报考我院对应专业的校考,最终取得校考专业合格成绩。无省级统考合格成绩的,我校一录不予录取。

  1.普通类专业按照分数优先,辅以位次的原则,对调档范围内的考生按总分排序。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专业考生。如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未能满足时,再考虑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2.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文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数学成绩录取);理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语文成绩录取)。

  3.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备注: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范围内的,应按照各省有关招生规定执行。报考我校的专业是否涉及省统考以及涉及哪一类省统考,请考生严格参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关于艺术类省统考科目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确认是否涵盖考生所要报考我校的专业。如在涉及范围内,请考生务必参加且成绩合格。同时按照我校招生简章相关规定,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省级统考不要求或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取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

  1.开展了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参加专业校考的考生需取得校考专业合格成绩,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在文化分、专业分均上线基础上,录取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于艺术类不区分文理科的省份,录取时我校按综合成绩文理混排,拉通录取。对于艺术类区分文理科的省份,我校按文科和理科分别编制计划。录取时某个科类若出现计划剩余,我校优先将剩余计划调整至进档考生多的科类参与录取,若进档考生都不满足录取条件,我校再参加其他梯度志愿或征集志愿。

  ①表演、表演(配音方向)、表演(时尚演艺方向)、表演(影视创作方向)、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专业:

  ③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影视摄影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数字媒体艺术(游戏竞技方向):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70%+文化折算成绩×30%

  ④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录取原则:实行专业合格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体育与艺术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同类专业。

  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艺术类相关类别统考(联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如投放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如下:

  ①考生需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同时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层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填报我院。

  ②使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类别统考专业成绩录取的本、专科专业,执行招生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投档规则和录取规则。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②播音与主持类、戏剧影视表演类(表演、表演艺术专业)、舞蹈类、音乐类、服装表演类、设计学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基础上,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特别说明:影视摄影与制作和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省内执行设计学类的录取规则;数字媒体艺术省内执行编导类的录取原则。

  ③广播电视编导(本科)、戏剧影视文学(本科)、戏剧影视导演(本科)、影视技术(本科)、艺术管理(本科)、数字媒体艺术(本科)、影视编导(专科)、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专科)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等2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我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录取原则执行第十九条普通类专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音乐表演(钢琴方向)仅限钢琴器乐类型的考生报考,进校后仅开设钢琴教学。其他器乐类型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二条 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入校后不能转专业,专业课程中相关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教学,不开设任何小语种教学。

  第二十三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相关省份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置了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等手续。

  2.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招生咨询电线.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招生办

  第二十八条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录取工作。对考生及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为保证学校202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4.办学属性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制三年。学校是四川省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四川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四川省教育信息化试点优秀单位,四川省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5.办学特色:学校坚持“源于文化,兴于产业”的办学理念,按照“特色办学、实践育人、人才兴教、创意立校”的办学思路,遵循“以德育人、以文化人”的校训,实行“三化四合五轴联动”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中国文化产业专业人才重要培养基地。着力培养高端发展型、创业型、技能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人才、创意设计人才、影视传播人才、文博艺术人才、文化旅游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人才,奋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文化产业高职院校。

  1.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我校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未满额专业。学校不拒收补填志愿的合格考生。

  3.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对该考生做退档处理。

  对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进行录取。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则编导类各专业将依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艺体类专业将依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奖助项目,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奖助比例占在校生规模的30%;除此之外,学校对贫困学生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可按教育部规定申请助学。

  学生在规定时间修满规定学分且考试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国普通高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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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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