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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职称评审取消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海南抓紧制定政策

  2016年底,、广东、河南、山东4个省份和浙江温州出台政策,取消了职称外语考试的硬性要求后,广西、陕西也先后出台了关于职称评定中更改或取消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的,连日来有不少网友在南海网上留言询问海南2017年职称评审是否还考外语和计算机,对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回复称,各部门正在抓紧制定。

  2016年3月中央出台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表示,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对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回复称,根据国家有关深化职称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抓紧定制海南职称评审中对外语和计算机要求的有关,出台后,将按照新规实施。

  目前,、广东、河南、山东、江苏、陕西等省份已出台政策,明确“职称外语不作统一要求”或“职称外语职务评审必备条件”。此外,山西、江西、等地提出,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意见》,牢牢把握人才集聚大举措,在大力实施《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系列重要讲话,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落实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的要求,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形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使天下英才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为努力当好全国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的智力支撑。

  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大力激发用人主体和各类人才能动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提供坚强的和组织。

  注重制度创新。聚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推进人才制度的精准创新、系统创新、协同创新,在中制度新红利,在创新中打造发展新引擎,率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作用,深入推进用人制度的市场化,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财富链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人才效率最优化和人才价值最大化,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扩大人才。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一带一”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放眼全球、对标国际,深化人才与国际合作,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厚植上海原创优势,全方位提升上海人才国际竞争力、辐射力、影响力。

  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人才管理职能,建立人才管理清单和责任清单,大力推进下放、放大收益、放宽条件、放开空间,真正把权和利放到人才和市场主体手中,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与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学规范、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率先确立人才国际竞争比较优势,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创业人才的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深入推进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完善上海地方“外专千人计划”,加强上海“千人计划”创业园建设,充分利用驻海外各类机构、社会组织的网络优势,加大对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

  优化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扩大申办范围。取消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健全完善市场认定人才机制。对在本市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推动将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纳入直接申办永久居留证范围。

  完善永久居留证申办途径,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衔接机制。对入选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等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向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经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的行业高级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探索对在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双自”地区)工作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充分发挥R字签证(人才签证)政策作用,扩大R字签证申请范围。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的行业高级人才或者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者按照办理居留许可。

  实施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政策。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双自”地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允许注册在“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来上海就业。探索非上海地区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就业。

  进一步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持有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入境后可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工作签证),入境后按照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计划来上海投资或者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可凭投资证明或者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S2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制定实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放宽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可直接办理B证。进一步提高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持B证人员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按照暂免征收房产税;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按照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可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办理提取或者转移手续;工薪收入所得及创办企业(法人)利润所得可兑换成外汇汇至境外。

  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重点引进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引进重大科学工程、重要科研公共平台、大科学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完善居住证积分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

  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优化人才户籍直接引进政策。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落户引进。

  加快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建立一口受理机制,为外籍人才来沪工作提供更大便利。

  对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2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为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探索将来沪外籍博士后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为境外高校在读外籍研究生受邀来沪实习提供出入境便利。

  逐步建立海外人才网上预约申请、电子审批及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机制,提高办理效率,缩短永久居留证审批周期。

  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先期审核、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完善个人承诺、网上申请、网上备案的居住证签注和积分确认机制。

  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在沪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进一步为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科研院所在海外建立科研机构,鼓励企业在海外投资设厂、并购、建立研发中心和高端孵化,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

  吸引海外一流高校来上海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建立地区总部或者研发中心,吸引各类国际组织、学术论坛落户上海。争取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培养更多人才进入国际组织工作。

  充分发挥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浦江创新论坛、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易会等平台作用,组织创新创业论坛、科技创新年、人才峰会、人才实训等活动,促进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

  以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平台,发挥“双自联动”优势,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推进人才政策先行先试,为全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突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先行先试平台。推动设立张江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试点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加快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人员激励、科研机构评价、科研管理等重点难点领域进行先行先试,推动重大前沿领域跨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要素共享、多主体协同创新,充分激发科学家的探索和创造力。

  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建设,建立多层次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探索创新离岸创业托管模式,为海外人才营造便利的创业营商。

  推进用人制度,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聘任、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等管理权下放。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人才,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引进人才到岗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相关事项。深化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取消一批在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

  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大学,在自主招生、教师评聘、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创新。鼓励不同类型高校差别化发展,建设若干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标志性学科,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建立本市高校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沪教育部直属高校,增量部分向本市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岗位倾斜。建立本市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优化职业教育体系,促进人才培养更加符合职业岗位特点。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鼓励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联合培养研究生。深入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落实创业贷款、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培训见习、税费减免、初创期创业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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