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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再起时|专访杨国华:开放和法治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编者按】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天成为中国与世界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20年间,中国全面履行承诺,改革开放不断推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持续上升。与此同时,世界经贸格局也在不断演变,贸易摩擦时有发生,全球化遭遇逆流。

站在新的历史关口,我们应该如何回顾入世20年对中国和世界带来的改变?又该如何展望中国与世界经贸关系的未来?就此,推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周年特别报道《风再起时》,深度对话多名亲历者、学者,希望提供更多维度视角。

“经常有人问我:WTO都快不行了,学习WTO还有什么用处?我的回答是:WTO没有不行,也不会不行,因为只要有全球化的现实,有国际经济合作的需求,WTO就会一直在。”

12月11日,在“第十届中国WTO模拟法庭竞赛”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WTO-MPIA仲裁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如是说道。

杨国华 记者 周頔 摄

这一天,是中国正式加入WTO的二十周年纪念日。对于杨国华来说,WTO贯穿了他整个职业生涯。1996年从北大博士毕业后,杨国华在原外经贸部/商务部工作了18年,历任条法司WTO法律处处长、条法司副司长,先后参与了中美双边谈判等“入世”系列谈判,以及涉及中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处理。2014年,杨国华赴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目前他也同时担任着WTO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的仲裁员。

从当年加入WTO谈判的见证人,到加入后中国在WTO“打官司”的参与者,再到现在从事WTO教学的研究者,二十多年来WTO一直与杨国华相伴,他也更深刻体会着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

近日,杨国华接受记者专访,讲述了他亲历的中美谈判、“入世”前后清理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在WTO打官司的故事。

中美谈判:“把他们找回来,继续谈”

:回顾历史不难看出,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历程可谓艰辛曲折。作为“入世”系列谈判的亲历者,您印象最深刻的谈判是哪次呢?

杨国华:复关和“入世”谈判,从1986年开始,到2001年结束,前后进行了15年,期间发生了很多事情。谈判是由专业人员进行的,这些“当事人”写了很多回忆的文字,其中王磊撰写的系列文章《一个法律人与WTO的过往》,栩栩如生地记载了复关谈判之初的一些趣事,而张向晨和索必成编写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历程》(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则是复关和“入世”谈判的“正史”,勾勒了谈判的大致脉络。

我是1996年才从学校毕业到外经贸部(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工作,此时谈判已经进入第十年。作为“新来的”,并且没有在主管谈判的国际司工作,对于谈判不太了解。正式参加谈判,是1999年年底时任条约法律司司长张玉卿先生带着我参加的中美双边谈判。尽管我们的任务只是“核对文本”,但是亲历这次最为关键的谈判,是人生中最为难得的经历之一。

:讲一讲您亲历的中美双边谈判吧?

杨国华:现在我们说中美谈判,一般这样表述:1999年11月9日至15日进行的谈判,标志着双边谈判基本结束,是中国“入世”进程中的决定性一步。

我们知道,复关和“入世”的程序,是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双边谈判是与要求跟中国“单挑”的成员进行一对一谈判。当时WTO成员有120多个,但是提出跟中国进行双边谈判、要求中国开放市场的成员只有37个,双边谈判就是与这些成员进行的,最后形成了37个双边协议。在这些双边谈判中,中美谈判最重要,不仅仅是因为美国在WTO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且因为美国提出的要价最高,最后达成的协议达900页,基本上占中国“入世”承诺的90%以上。同期进行的多边谈判,是由为此专门成立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承担,开会都是在日内瓦WTO总部。工作组由WTO成员组成,其任务除了就中国的贸易制度等问题进行讨论和要求中国做出承诺外,还有将37个双边协议汇总成一个文件,成为中国承诺的汇编。因此,经过双边和多边谈判,最后形成的中国承诺,都汇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这个文件中,同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则记载了工作组的讨论情况(也包括少量承诺)。

中美谈判是“入世”谈判中最关键的谈判,因此备受瞩目。此前中美谈判几起几落,这次谈判也有不确定性。亲历这次谈判,感慨很多,但是印象最深的是美国代表团的咄咄逼人和两国领导人的高瞻远瞩。

美国代表团团长是时任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女士以及总统经济顾问斯伯林先生。作为普通工作人员,我的感觉是他们都很凶,很强硬。记得中国代表团团长,时任外经贸部石广生部长曾经与美国代表团拍桌子,大喝一声:我告诉你,帝国主义横行霸道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还记得他们动不动就威胁走人,说了好几次“去机场的大巴车就在门口”。后来我们知道这是给对方施压的“出租车”谈判策略。最后一次,美国代表团竟然“蒸发”了!联络人电话关机。我们都很生气,议论纷纷地说:有什么了不起,不谈就拉倒!然而,时任国家领导人发来指示:把他们找回来继续谈。此后,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还专门来到外经贸部亲自谈判拍板。正是因为领导人的高瞻远瞩,才挽救了这场谈判。现在想起来,如果这场谈判失败,中国“入世”可能又要推迟,甚至遇到更加不可预测的局面。后来我看历史资料,知道当时美国总统克林顿也在积极推动中国“入世”,特别是要求国会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关系”待遇。

:在中美双边谈判的过程中,您当时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呢?

杨国华:刚才我提到,作为法律人员,我们的工作是“核对文本”,也就是审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的文字。显而易见,这并非唇枪舌剑的实质谈判。然而,这些工作也很重要,能够在协议的准确性方面提供一些保障。

记得最后一天中午,我们与美国法律人员正在外经贸部东配楼外事谈判间面对面咬文嚼字,突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法律总顾问推门进来,大声说到:谈成了,谈成了!随后我们就撂下文本,蜂拥到二楼去照合影。那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张照片,中美代表团团长握手言欢。我站在这张照片的最边上,现场翻译身后。现在看到的照片,有些没有我的身影,主要是编辑的结果——边上不重要的人就被裁掉了。

当然,现在看来,“核对文本”工作非常重要。中美谈判结束后,在一年多的多边谈判场合,中美协议内容经过反复核对,最后形成多边文件,但是仍然有不周之处。例如,15年后,议定书第15条的含义就发生了争议:中国认为,这一条明确规定,到2016年底,其他成员就不能在对华反倾销中使用替代国方法,但是美欧的观点却相反,引起了不小争议。这个条款俗称“非市场经济条款”,问题至今都没有得到解决。于是我也在想:如果我们当时更有经验,文本写得更加严谨,那么争议就有可能避免。

WTO打官司:“别人都拉着行李箱,我们只带了一页纸”

:中国加入WTO三个月就遇到了“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DS252),按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纠纷应该是您当时的主要工作,能否谈谈您办理这个案件时候的情况?

杨国华:2001年中国“入世”,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专门成立了WTO法律处,我荣任首任处长,随后参与了众多争端解决案件的处理。

第一个案件就是你提到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2002年3月,美国开始限制钢铁进口,以欧共体为首的八个成员(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将美国告上WTO。不到两年,WTO做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措施不符合WTO规则,美国随即撤销了这些措施。

现在想来,中国是幸运的,因为“入世”后遇到的第一个案件是原告,并且大获全胜。首战告捷让中国尝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甜头。试想一下,如果上来就当被告、输官司,中国可能就不会对WTO有如此“好感”,进而可能会影响到随后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入世”二十年,中国使用WTO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成为习惯,共有起诉22个案件,被诉33个案件。我们认识到,法律途径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式,能够在明确双方是非对错的前提下比较彻底地解决争端。

现在想来,我也是幸运的,因为作为法律人,能够马上遇到案件可以练手。开始的时候什么都不懂。记得第一次在日内瓦“出庭”磋商,别的代表团都拉着行李箱,进屋就拿出文件堆在桌上,旁征博引,有问有答,而我们面前空空如也,念完一页纸声明就再也插不上话了!这个场面很尴尬,但是也刺激我们奋发图强,奋起直追。后来我们经历的案件越来越多,经验也越来越丰富。除了在日内瓦进行一对一磋商,还在北京和华盛顿等地进行磋商,甚至在北京电报大楼租用会议设备进行远程磋商。不少案件,都是磋商解决的。法律是经验活,没有实践是做不好法律工作的。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于我而言,参与争端解决,也是经受法律实务训练和法学理论思考。我写了很多文章,甚至出版了好几本书。这为我后来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打下了基础。现在我开的一门课,就是“中国WTO案例研究”,将我自己办过的案件中最为精彩的法律论证选出来给本科生和研究生研讨,效果很好。

:中国加入WTO的前几年,我国似乎没有经历多少诉讼,我们的纠纷解决机制团队是如何打造的?

杨国华:张玉卿司长很有眼光,第一个案件就建立了“四体联动”机制:条约法律司主办人员统筹协调,上传下达;外国律师撰写书状,开庭辩论;中国律师讨论案情,提供资料;涉案部门全程参与,答疑解惑。可想而知,这是一个强大的团队,优势互补,来之能战。

在前面提到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磋商后进入正式“诉讼”,即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查阶段,“四体联动”机制有效运转,中国作为共同起诉方发挥了自己的作用,得到了其他起诉方的好评。这个机制一直沿用,成为起诉和应诉工作的制度保障。

:“入世”二十年来,我国在WTO“打官司”有输有赢,裁决执行情况如何?

杨国华:我可以非常骄傲地说:中国履行了每一个裁决。某项措施被WTO裁定不符合规则,就坚决修改或取消,这是对待WTO规则和国际法的基本态度。当然,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惑。例如,2009年底,“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DS363)中涉及的某些法规被认定不符合WTO规则,而这些法规涉及“文化产品”,甚至“意识形态”,能否顺利执行,令人不无担忧。但是主管部门最终修改了《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19个法规文件,履行了WTO裁决。当时我松了一口气,因为这些“敏感”案件都能认真执行,其他案件就不在话下了。

还有一个案件值得一提,即2010年为履行“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我一直认为这件事应该写入中国法制史。输了官司,修改法律,这听上去是天方夜谭,但是从国务院到全国人大,没有一个人提出不执行裁决。说实话,当时我都有点感动:我们对WTO是认真的。作为具体办案人员,我与同事们也有一个信条:不折不扣、按时按点执行裁决,一点都不能含糊。信仰法律,尊重法律,这是法律人的基本素养。

法律法规清理:“入世对中国最大的影响是推动法治建设”

:回顾这二十年,您认为加入WTO对中国最大的影响是什么?

杨国华:关于“入世”对中国的影响,我经常引用一句话。2011年11月11日《人民日报》头版刊登过一篇文章,标题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祝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有一句预测:“‘入世’必将对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入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有目共睹。“入世”二十年,中国的经济总量和贸易量都飞速提升。进出口贸易量增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进出口贸易权放开,谁都可以做外贸。相比于此前只有经过政府批准的公司才能做外贸,“生产关系”得到了极大解放,而贸易权放开,就是“入世”中的重要承诺之一。当然,贸易权放开,必然涉及政府职能调整。原来外经贸部有一个司局专门负责审批贸易权(进出口经营权),门庭若市,办公室走廊里总是有人等着拿批文。贸易权放开后,审批权不复存在,相关工作人员就被合并到了其他司局。

“入世”对社会进步的影响也显而易见。“入世”之后,中国的贸易管理制度透明度和统一实施明显增强,而贸易管理制度的改进,具有“外溢”效应,带动了其他领域制度的改进。此外,“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观念深入人心,其影响也大大超出了贸易领域。还有,加入国际规则,有利于保持政策稳定性,避免“拉抽屉”现象,因为事关国际承诺,不能朝令夕改。法治进步是社会进步的核心标志。就我所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而言,我觉得“入世”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最大。通过加入一套世界通行的国际规则,中国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立法更加科学透明,执法更加公正有力。前面提到遵守国际规则,认真执行裁决,都是法治的体现。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而社会进步(法治建设)是经济发展的条件(没有好的法治环境,经济发展就不可持续)。

:为了履行WTO承诺,我国集中进行了法律法规清理和“废改立”,被称为“中国变法”。这项工作是如何进行的?

杨国华:对,法律法规清理和修改,也是法治进步的集中体现。为加入WTO,中国做出了很多承诺,需要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据统计,从1999年中美谈判结束到2002年底,国务院近30个部门共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律14件,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38件、废止12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及废止部门规章等1000多件;各地共清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并根据要求分别进行修改和废止处理。这确实是一场声势浩大的“中国变法”。

外经贸部是“入世”谈判的主管部门,最了解谈判情况,成为法律法规清理和修改的“总咨询台”,而在这两年多时间里,我带领几位同事在“法律法规清理小组”办公室,专职从事这项工作。这是张玉卿司长的人事安排。记得当时我还有点想不通,觉得成天整理文件不如到处参加谈判风光。张司长知人善任,认为我屁股沉、坐得住。这项工作必不可少,是充分履行“入世”承诺的基础工作,而我也在工作中对WTO规则和中国外贸法律体制有了更深理解,有利于后来的争端解决工作。

: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入世”二十年,您会选哪个词?

杨国华:我想用两个词:机遇与进步。二十年前的那个节点,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开放市场,走向世界,搭上了经济全球化的快车,从此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为履行“入世”承诺修改法律法规,以及使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的纠纷,社会进步也成效显著。因此,“入世”二十年给我们的启示是:开放和法治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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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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