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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出 百万债务

写出 百万债务

  本报讯2018年12月17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面对一张三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高清照片,曾经的合作伙伴王某平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予以否认,不承认协议的存在。由于不能出示协议原件,同年12月24日法院宣判,巩先生败诉并背上百万元债务。巩先生上诉后,海口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没有《债务转移协议》原件,仅凭一张照片,巩先生能否摆脱麻烦?目前,巩先生已取得新的证据并拿到省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这一次,法律会站在哪一边?记者畅凯

  大学毕业后,巩先生一直从事农业方面的研发工作,一度担任海南某研发中心基地主任。因为个人原因,2017年他辞职“下海”创业。巩先生认为开公司和开小卖部差不多,有东西卖就有人买,交换之后就有利润。经考量,巩先生将自己的生意瞄向了海南汽车租赁行业。

  没有市场经验,肯定得找合作伙伴,这是巩先生最初的想法。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从深圳回海南且有汽车租赁行业经验的王某川。巩先生称,当时两人没聊多少,就准备合伙开公司了。“王某川也没多少钱,我自己投资的钱远远不够,王某川就找来了有投资实力的王某平,我们三人准备组建汽车租赁公司。”巩先生告诉记者,“直到最后我离开,公司也没有形成文字性质的公司章程、持股比例等条款和文件。这导致后来‘分家’时,闹出一系列更为荒唐的事情。”

  2017年9月13日,王某川找到朋友乔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海南某创联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下称海南某创公司)。巩先生现在回想起来,这公司简直就是“草台班子”,他和王某平投资,王某川管理,王某平的女友管财务,巩先生的老婆当会计。

  海南某创公司成立后,王某平陆续转入120万元投资款,其中10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出租。公司经营一个月后,王某平和女友闹矛盾,他没心情等待公司成长壮大,提出要撤资。

  投资人突然要撤资,这给巩先生不小的打击,因为当时他也在公司陆续投了100万,这些钱几乎是他的全部家底。“当时公司账户上只剩下20万左右,我们决定都给王某平。剩下的100万他让我写借条,将他投给公司的钱转成我和公司欠他的债。”巩先生说,当时他认为公司能赚钱,一心想着要保住公司,就先后以个人名义签了一份借条,又以公司名义出了一份借据。“这两样东西都说明一件事情,就是欠了王某平100万。但最后我发现我不该签,王某平投资给公司,公司已用投资款买了车,应该由公司还钱而不是由我个人承担。”巩先生说。

  由于种种原因,2018年5月15日,巩先生也决定从海南某创公司退出。“公司没有钱,我就开走了一辆车来抵我的投资,虽然我的投资远不止这些,但没有办法,就稀里糊涂算账吧。”巩先生说,“既然要退出公司,那么原先我签的借条和借据就应该撕毁,重新签订一份《债务转移协议》,王某平没有收回的投资款应由海南某创公司承担。当时公司名下仍有多辆价值超过百万元的车辆,完全能抵消王某平的债务。”

  2018年5月24日,巩先生与王某平及海南某创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三人在海南某华酒店商议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因为当时酒店的打印机突然故障,协议是我手写的。”巩先生称,协议内容为他将债务转移给受让方海南某创公司,债权人为王某平,三方签字并加盖了手印。

  “由于是手写的,协议只有一份,当时王某平要拿走,我就让他拿了,我只拍了张照片留底。”巩先生称,白纸黑字的协议,他没有想到会出问题。他更没想到,王某平日后却不承认签了这份《债务转移协议》。

  签完《债务转移协议》后,巩先生认为公司应该与他无关了。然而数天后,王某平突然给巩先生打电话,巩先生对这次电话进行了录音。通话录音显示,王某平要求巩先生协助他,让王某川将海南某创公司转给他本人。巩先生一再解释,公司已与他无关,公司转让事宜要找公司实际管理人王某川协商。双方争执不下后,王某平说要走司法程序,连巩先生一起起诉。巩先生表示“有协议”,王某平说“我不会把那个拿出来的”。

  2018年12月17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庭笔录显示,面对一张三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高清照片,王某平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予以否认,通话录音中提到的《债务转移协议》也被否认。同年12月24日,龙华区法院做出判决,巩先生所出示的《债务转移协议》复印件(即照片)不能作为证据,虽然录音中谈及该协议,但没有出示原件,法院不予采纳。该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否已生效履行无法印证,巩先生应负的债务已转移无事实依据,法院判决巩先生及海南某创公司向王某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我已经退出公司的经营,但判决生效后我还要背负公司的债务。这写得清清楚楚的《债务转移协议》,王某平也签字了,难道都不管用?”巩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事实清楚、证据这么多,只要采纳了我的照片作为证据,这事就解决了。”巩先生告诉记者,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4月27日上午,记者联系到王某平。在电话里,王某平直斥巩先生及王某川是“人员”,称从来没有签过《债务转移协议》,“根本不存在这份东西”。至于其他的事情,他表示一切交给法院处理,他不愿多说,随后挂掉记者电线日下午,王某川告诉记者,《债务转移协议》确实存在,签订该协议时四个人都在场,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乔某,巩先生、王某平及他本人。签订协议的地点在海南某华大酒店,因为是手写,所以只有一份,王某平着急办事,拿了协议就走了。

  对于100万元的债务,王某川称,这些钱是王某平打进公司的款项,“现在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认这些债务,公司仍在运营且有能力把钱还给他。”至于王某平为什么起诉巩先生且不承认协议的存在,“我也不清楚他是什么逻辑。”王某川说。

  由于乔某电话处于停机状态,记者未能联系到他。不过,乔某曾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第一次庭审上。庭审记录记载,乔某证实当初三人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且确实是王某平签的字。

  两次庭审,巩先生都败诉了。他认为,既然没有采纳《债务转移协议》照片作为证据,且原告否认存在这份协议,那么他就从这张照片找突破口。2019年12月,巩先生通过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对手机拍摄的《债务转移协议》照片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同时对协议中丙方签章处“王某平”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这两个鉴定对我们来说非常有利,如果法院采纳,我将能摆脱莫须有的百万元债务。”巩先生说,目前他已拿到省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期待法律能还他一个公正。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唐律师表示,证据原件是指未经复制或改变的原始资料,如欠款人亲笔签字摁印的借条、欠条、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手机中的原始录音资料等。

  唐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巩先生就是因为在签订协议时没有保留一份协议书副本,最终提交影印件作为证据,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希望市民在生活和工作中,不论签订任何协议,都应养成妥善保留原件的法律意识。万一发生纠纷,原件就是至关重要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下,对于原告来说,要实现诉讼请求,就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去支持主张。对于被告来说,去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质疑不足以支持其请求。因此,不论对于原告还是被告,证据原件在诉讼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原件缺失,可能导致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甚至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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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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