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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利贷、充当“保护伞”...海南一派出所原所长获刑14年半!

6月30日下午,以农某平(东方市公安局八所派出所原所长)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

东方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农某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东方市多次非法发放高利贷款收取高额利息,组织被告人张某敏、秦某勇、许某波等人采用威逼、辱骂、恐吓、滋扰、拘禁等方式对未按期偿还本息的债务人强索高利贷款,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农某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农某平指使单位工作人员向辖区内经营者索要“赞助费”;为蒋某忠、董某安的赌场充当“保护伞”,扰乱社会治安,严重损害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为民、秉公执法的公正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被告人农某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东方市对多人非法发放高利贷款,为强索高利贷债务,长期组织、指使被告人张某敏、秦某勇、许某波多次使用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等非法手段追讨高利贷款,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农某平、张某敏、秦某勇、许某波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东方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农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本院(2016)琼9007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张某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被告人秦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许某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五、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17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继续向被告人农某平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7000元。

吴平 通讯员 黄少玲

审核:麦宝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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