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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改编高价售卖 知乎问答背后的侵权利益链

原标题:知乎问答背后的侵权利益链

  曾经被部分人认为无关版权保护的知乎问答,如今已被明确可同享著作权保护。7月3日,海淀法院公布了一起知乎问答被改编成短视频的侵权案判决结果,新片场等两被告被判决停止侵权。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知乎问答被侵权的案例逐渐增多,且随着知乎问答的走红,部分影视制作公司也开始从知乎上寻找“免费”的故事灵感,并拍摄为相关作品进行运营,试图以较低的成本牟利。而这条侵权利益链,也成为破坏版权生态的一根鱼刺。

  “免费自取”引侵权不断

  海淀法院发布的案件快报显示,辛先生在知乎某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后发现该文字被改编成短视频,故将被告新片场、被告王先生、被告微梦创科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删除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进行赔偿。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新片场停止侵权,与被告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微梦创科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件发布后,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知乎问答被侵权一事并非是在该案件中首次发生,2017年知乎曾诉微博账号“大神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未经知乎用户许可便擅自转载问答,从而获得大量关注,还进行广告经营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由于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帮助平台用户维护自身的权益,知乎也已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处理侵权事件。知乎方面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平台上开设知乎版权保护专栏,同时日常也会针对用户的疑问进行回复,帮助用户了解版权,进行维权,其中今年5月共收到14条涉嫌侵权的投诉,已跟进并处理投诉事项。

  不过,此次海淀法院判决的案件,并非知乎问答被擅自转载,而是成为了影视作品的素材,并有部分影视制作公司会选择通过知乎问答来寻找故事灵感,属于未经授权便进行改编的侵权行为。

  低价改编高价售卖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影视制作公司在盯上知乎问答后,选择将后者变为自己“免费的午餐”,未经授权便进行改编,并通过多种方式低价改编作品,随后再进行运营谋求高收益。

  编剧王女士表示,之所以会产生这一趋势,与当下的市场环境密不可分。由于人们的喜好较为多元,且变化较快,使得编剧创作的原创内容在能否得到市场认可方面是个未知,并存在风险,而知乎问答上的内容因可以看到用户的点赞量、评论,相当于能在前期预测到一定市场反馈,为了降低风险,部分影视公司瞄向了知乎问答。

  为了降低成本,侵权公司除了选择未经授权的方式外,还会对编剧“精挑细选”,从而更大程度地减少成本。

  据编剧徐先生透露,由于名气不同,编剧的费用也会有明显的差距,名气越高,价格越贵。以网大作品为例,稍微有点名气的编剧可一部卖出10万元的价格,但没有名气如还在高校就读的学生,或毕业不久新入行的编剧,费用则相对较低,只需2万-3万元的价格便可拿下。

  正是这些名气不大的编剧,成为侵权公司青睐的对象。“以上公司在知乎问答上选择的素材大多已形成部分人物形象或是存在基本的故事情节,因此对于编剧而言只需要在素材的基础上进行润色,难度相对较小,对编剧没有太高的要求。当然一个巴掌拍不响,编剧群体中也有不少人试图得到更多机会锻炼自己,因此选择与侵权公司合作。一个想要低价,一个想要机会,交易就达成了”,徐先生如是说。

  这意味着,仅在编剧层面,侵权公司便可省下数万元,随后演员的选择也会同样倾向于刚入行的演员,使得成本再一次降低。但当作品成型后,侵权公司并不会选择低价售卖,并一边宣扬着原创以及内容特色,一边要着高价,从中牟利。

  碎片化文字同享著作权

  诸如知乎问答此类的知识分享平台在近些年来层出不穷,并俨然发展成为一种大众在线分享经验的主流方式。然而,短短几行的经验分享、知识分享,看似碎片化,却也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

  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看来,文字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不在于篇幅大小,而是在于内容的独创性,可能有的作品有20个字,但是内容是自己创作的,并与其他作品形成自身的独特之处,那么这也拥有独创性,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有的作品可能字数很多,内容却不能脱颖而出,与其他大同小异,较为简单,那么就难以认为拥有独创性。

  以此次案件为例,据该案法官解释,虽然所涉及的知乎回答字数较少,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同时该回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除此之外,在认定两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时,除需要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进行判断以外,还应当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完全独立创作完成的两个作品,即使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不必然会被认定为构成抄袭。因此法院在本案中首先论证了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随后考察了被告具备接触权利作品可能性,最后结合被告无法证明被诉视频系独立创作这一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该案法官进一步解释道。

  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如今许多用户并不知道自己在平台上一个简单的回复,一旦被别人免费占取、实现变现,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乎资深用户梁先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由于大部分人对于版权维护的意识十分淡漠,所以从2016年开始,我和几个朋友便有意识地在网络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搜索,一旦发现有侵权现象,就第一时间私信那些作者。版权意识的提升,无法仅通过一两个案件的胜诉就得到重视,甚至实现普及。这需要创作者、平台,以及相关行业公司、机构,乃至监管部门共同行动起来。”北京商报记者 卢扬 郑蕊/文 宋媛媛/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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