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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与被告上海旦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钢实业有限公司、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与被告上海旦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韦铭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旦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韦铭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支付货款150376228.12元及利息(以150376228.1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2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681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公告送达费1300元,均由被告上海旦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韦铭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当事人上诉的,应当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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