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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肉”商贩走街串巷监管难 源头治理成关键

  济南2月10日电题:“黑心肉”何时了?源头治理成关键济南2月10日电题:“黑心肉”何时了?源头治理成关键

  “二十六,炖大肉”,年关前后,受居民饮食习惯影响,猪肉消费进入高峰期。除了肉价,猪肉安全问题也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近日,山东威海市中级对一起人为牟取暴利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的案件进行审理,警示人们关注农产品源头端的安全问题。

  有网友表示,越到节日人们越重视食品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希望“黑心肉”能够尽快消失。受访律师和法律专家认为,杜绝“黑心肉”需要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和监管套利现象,铸造“监管、信用监管、监管、精准监管”体系。

  记者从威海市中级了解到,在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015年初至2015年7月27日,滕某、柳某、姜某在贩卖生猪的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利益,以极低的价格从郭某、林某处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猪或濒死的生猪,再采用“赶刀”“急宰”的方式加工成猪肉成品。同时,在他们的销售链中,李某、韩某负责销售,将明知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在赶集时进行售卖,使其流向食品市场。

  威海市中级工作人员介绍,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滕某、柳某、姜某、郭某、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罚金;对情节较轻的李某、韩某宣告缓刑,同时依据司释的李某、韩某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有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刑事案件。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冠汶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侵害的客体是的健康权、生命权以及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该案件的积极作用在于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及作用,符合相一致原则,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利益。”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猪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获得约890个裁判结果,其中,2014年以来的裁判结果有720余个。

  法律专家认为,“黑心肉”屡禁不绝的原因有:一是个别商人、见利忘义;二是监管有盲区、有漏洞;三是有些消费者缺乏科学消费消费的意识、不能很好地鉴别食品质量,有时便宜。

  谈到监管盲区,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有些贩卖黑心肉的商贩走街串巷、不到正规超市去,而在一些定点联系、买卖,但目前的监管瞄准的是农村集贸市场和超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监管盲区、漏洞和监管套利现象必须重视起来。”

  据威海中院介绍,在本案中,被告人姜某供述,约两年前他开始在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铺集村北边的“不差钱饭店”院内收猪,分割后拿到市场上卖出。后来也收病死猪,杀了以后卖给收低价肉的商贩。他们都知道是病死猪肉,因为价格几乎就是正常肉的一半。加工好的病死猪肉,售价有的三四元一斤,也有的五六元一斤的,而正常的猪肉一般是十元一斤。记者了解到,这些病死猪肉都储存在私人冰柜中,然后在乡村集市销售,较难发现。而本案犯罪事实是机关在检查车辆时查获的。

  刘俊海认为,部门应以本案为契机,既要处理一案,也要教育一片。除了查办案件,还要“把水龙头”关掉,从源头治理,从根源上消除“黑心肉”等食品安全问题。

  源头治理需要标本兼治的监管制度创新:第一,行政协同监管方面,食药、、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扭转“铁,各管一段”的现象;第二,鼓励社会监督,消费者应增强意识、消费,购买时询问清楚屠宰机构、猪肉来源、处理流程等;第三,企业和商人强化社会责任感,不赚“黑心钱”,赚取“阳光财富”。

  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说,食品安全应当以预防为主,建立应急制度,接到举报报警电话必须出警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登记在案并做出结论。

  此外,有的人士还表示,食品安全要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把违法收益降为零、甚至要变成负数,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让违法商贩付出高昂的代价,同时要降低消费者成本,等应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济南2月10日电题:“黑心肉”何时了?源头治理成关键“中国网事”记者王阳闫祥岭“二十六,炖大肉”,年关前后,受居民饮食习惯影响,猪肉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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