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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二审草案,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作者:陈敏

本报讯(记者陈敏)

草案,县级以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自驾汽车租赁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完业组织失信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

据了解,目前我省汽车租赁市场处于小、散、乱的无序竞争状态,企业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不稳定,承租人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制定管理条例已迫在眉睫。

草案,如经营者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或者租赁车辆备案卡的,由市、县(自治县)道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月28日召开的省五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次审议《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草案除了将名称修改为《海南省自驾汽车租赁管理条例》外,还明确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拥有5辆以上自有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等将最高处罚3万元。

草案同时,市、县(自治县)道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草案鼓励经营者开展以下经营行为:实行连锁经营;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等多种服务模式;与铁、民航及宾馆、旅行社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使用燃气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草案明确,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拥有5辆以上自有车辆,载客汽车应当为9座(含9座)以下的车辆,但租赁给单位自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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