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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卢浩轩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卢浩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426722.09元,其中本金296993.33元、利息29440.35元,滞纳金100288.41元,暂计至2016年9月7日(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超额金和其他欠款按《民生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从2016年9月7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现定于2017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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