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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张鑫博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财产清单、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343086.61元,其中本金296465.4元、利息0元、滞纳金46621.21元,暂计至2016年9月6日(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超额金和其他欠款按《民生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从2016年9月6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445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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