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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海南省社保局

(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要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经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于公平原则同意被保险人给予患者的适当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患者损害,或者为了防止赔偿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一)患者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有的,包括以下情形: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5、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

4、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护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一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下情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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