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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国际法之国家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的性质。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只是对国家这种最基本属性的一种宣示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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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国家在国内行使最高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也包括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第二,对外权。国家在对他公共基础知识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第三,自保权。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而建设国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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