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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海南航空

(原标题: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7041210元

鉴于被告的上述态度,原告为自身的权益,向提起诉讼,请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228号财富海湾大酒店

代表人:廖虹宇

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外闪镇巨门村麻陆泾588号

●涉案金额:7041210元。

关于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起诉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

综上,为原告的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经营地址:平湖市乍浦镇汤山东环卫所北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告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绿化种植、养护,苗木、花卉培育销售的专业公司。自2009年8月起原告即为被告的夏宫、圣马可、停车场以及老山口新马、酒店周围、九龙山区间道两侧、赛车赛马场周边绿化等处提供绿化种植和养护服务。因被告工程建设时间跨度长,故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绿化配套服务也延续了多年。2012年12月3日在经过双方认真点算现场苗木、花卉,历时数月后,双方签署了《开发苗木结算移交单》,移交单明确了经过现场清点并验收后,被告方应实际结算支付原告的金额为人民币15041210元,且在该移交单签署之日,原告对绿化苗木的约定养护期限也已过。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住址: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亭子桥村赵家桥10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900955海创B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涉案金额:829547元。

特此公告

上述两个工程被告共计尚欠原告工程款829547元,至今未付,由此成讼。

证券代码:600555股票简称:海航创新公告编号:临2016-081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叶海”或“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目录》。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2393号)】,并将于2016年8月18日开庭审理。同时,因上海叶海向平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6)浙0482民初2393号)】,裁定“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121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从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双方签署了《开发苗木结算移交单》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为此,从2014年11月起,原告及其代理人多次上门和去函,要求与被告协商,对剩余欠付的款项制定出回款计划。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加以推倭,一直不愿意就还款计划进行协商,也不给出被告方的还款意见。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绿化工程款为7041210元。

事实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829547元;

被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浙江九龙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900955海创B股

2013年10月26日,原告与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海洋花园7#楼至外婆山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为海洋花园南侧靠山体道,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估价为142.9万元,同时合同对工程要求、合同价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取代《建筑安装工程协议》中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主体地位,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建筑安装工程协议》相应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经审核上述工程造价为1505874元,被告支付工程款85.74万元,尚欠工程款648474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55股票简称:海航创新公告编号:临2016-082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营者:严云华,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

2013年8月7日,原告与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1#2#6#7#楼前外围主千道及里浦山开关站至3#楼桥道修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为海洋花园,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估价为100万元,同时合同对工程要求、合同价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取代《建筑安装工程协议》中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主体地位,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建筑安装工程协议》相应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经审核上述工程造价为881073元,被告支付工程款70万元,尚欠工程款181073元。

“原告: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即《民事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以下简称“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目录》。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2268号)】,并将于2016年8月2日开庭审理。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小玲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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