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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居住证暂行办法 实行年签注制度每年1次海南自助游攻略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0月2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10月21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南省近日印发关于《海南省居住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提醒,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或跨市县流动的,应当依法主动向居住地或者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居住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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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内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一是有稳定就业,即被、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镇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二是有稳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三是连续就读,即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居住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并停止计算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并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年限。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及国家的其他。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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