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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燃气管道老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明确2023年,完成市政和庭院管道、立管等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300公里以上。2024年实现应改尽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海南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全面推进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海南“一本三基四梁八柱”发展战略框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推动城市更新和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统筹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各市在12月底前完成评估,启动实施一批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2024年,市政和庭院管道、立管等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现应改尽改。完成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的更新改造,完成工商业等单位用户专有燃气管道等设施和安全装置的老化更新改造。对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安全设施不健全、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厂站和设施基本实现应改尽改;燃气经营企业对已实施老化更新改造的管道和设施完成安全评估。

  2025年,全面梳理统计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落实情况,进一步查漏补缺,完成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建立健全常态化排查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机制,2025年后新增的城市燃气管道老化等问题隐患实行即有即改。

  (一)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结合我省高温、高湿、高盐的气候特征,我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15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15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15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15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二)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建办城函〔2022〕225号,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指南》)明确的更新改造标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改造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厂站和设施改造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等相关规范要求,改造燃气厂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的总体布局进行计算复核,满足近、远期供气负荷,避免重复建设。用户设施新增或更换的自闭阀、不锈钢波纹管、金属包覆软管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软管改造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市县实际,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满足保障安全要求、兼顾长远发展,加大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切实提升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水平。

  (三)做好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各市县政府统筹开展城市燃气管道普查,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评估,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

  (四)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各市县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区分轻重缓急,实事求是编制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多措并举推动方案落地生效。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本市县“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庭院管、立管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可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一)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政府在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工作指南》要求,科学有序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结果是各市县政府编制方案、确定城市燃气改造项目清单及分年度改造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市县政府应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本市县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方案的编制,将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印发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实施主体。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结合国家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要求,明确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的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责任,明确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责任。省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燃气厂站中的非压力管道,以及居民用户设施老化更新改造;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燃气厂站中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燃气压力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省商务厅负责督促指导餐饮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专有部分燃气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省教育厅负责督促指导学校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指导医院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督促指导酒店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省民政厅负责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管理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三)加快项目实施改造。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要做好与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燃气管道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要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好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项目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加强燃气设备设施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做好更新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和工程验收移交。针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改造隐蔽工程多的显著特点,各市县政府要压实项目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更新改造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燃气经营企业结合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及设施同步加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同步推动高空置率小区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试点。全省统筹建立和完善城市燃气管道安防与应急管理系统,充实燃气管道基础信息数据,完善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信息底图。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深度融合,与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提高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方面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各燃气经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各燃气经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厘清各方出资责任,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各级地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加大投入,兜住安全底线。市政燃气管道改造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筹措资金,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的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出资责任。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管网产权关系明确的,按照“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筹措管网改造资金。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庭院管道、立管、居民户内燃气设施更新改造,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居民出资合理共担机制。大力鼓励居民用户出资参与户内设施更新改造。(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好政策窗口期,做好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谋划和储备,重点将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形成连续不断、滚动实施的项目储备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省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支持力度,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专项债券转贷额度上予以优先支持,剩余部分由市县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含工作经费和配套资金)、争取中央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予以配套。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市县政府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不收取惩罚性费用。更新改造后交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燃气经营企业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各市县政府要依法精简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各市县政府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进行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要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各市县政府要贯彻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管理,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燃气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要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司法厅、省水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市县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压实老化更新改造各方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实施单位落实、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城关镇、街道和社区以及更新改造实施单位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难题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市县政府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纳入本市县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履约评估内容,对不依法履行更新改造义务的燃气经营企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终止特许经营。要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纳入政府相关考核体系,将具体工作任务明确细化到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层层压实各方责任,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加大通报问责力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督促、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县组织推进更新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推动完成整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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