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生活资讯  民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需要公告的,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文永均、马中刚、曾德志、郭德文、董华建就其直接持有或通过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如关于持股及股份锁定的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将遵守更严格之规定。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未来本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以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25%;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100%。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如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文永均、马兰文夫妇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如果未来本人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25%;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100%。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如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如果未来本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视同本企业)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25%;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100%。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如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持股5%以上股东乐普医疗与熔拓新兴、熔拓景行、熔拓创新、熔拓聚兴、七都熔拓机构投资者及张洪刚承诺如下:

  “如果未来本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25%;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如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关于制订<关于稳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在《关于稳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并且符合股票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并且公司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3、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10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20%(税后),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获得薪酬的40%(税后)。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本公司于上市后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关于稳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应在公司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实施方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到承诺的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成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1、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需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赛诺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文永均、马兰文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1)已了解并知悉《关于稳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2)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稳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在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措施的决议,回购股票根据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并且公司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如拟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书。

  (1)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同时,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4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本公司的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公司将及时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本公司将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如本公司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本公司将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本公司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如本公司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如自发行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或未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提请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或未就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以本公司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发行人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本公司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4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本人的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人(通过本人控制的成都赛诺投资有限公司即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及时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本人将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如本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本人将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如本人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如自发行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或未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提请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或未就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发行人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本人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起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4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企业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本企业的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企业将及时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本企业将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如本企业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本企业将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本企业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如本企业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如自发行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或未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提请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或未就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企业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发行人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本企业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与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之日起10个交易日就增持公司股票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30日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本人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20%(税后),但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获得薪酬的40%(税后),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本人未及时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且不履行增持义务的,则本人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金额为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如本人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市三年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回购或增持事项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章节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拟通过加快市场开拓、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争取早日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效益、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等方式,积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股东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公司作为国内专业从事多肽药物研究和产业化转化领域的服务商,积累了广泛的优质客户和丰富的多肽药物研发、服务和生产管理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业务覆盖范围,不断开拓市场,加大研发投入,增加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多肽药物CDMO服务能力、多肽类制剂生产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早日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利润分配制度。为保证股东回报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落实分红政策。

  自成立以来,多年的经营积累和技术储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并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规划了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之“二、股利分配及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上市后适用的《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正常的连续性、稳定性。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和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于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公开全体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保证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资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导致公司因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具体如下:

  本公司将以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因虚假陈述事项回购的股份数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来发生转增、送股、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回购数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考虑上述转增、送股、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后的股数确定。在规定的回购期限内,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小于预订回购数量时,公司应回购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此外,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保证发行人提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下简称为“信息披露资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则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此外,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企业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保证发行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下简称为“信息披露资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投票同意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此外,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发行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下简称为“信息披露资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此外,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持股5%以上股东乐普医疗与熔拓新兴、熔拓景行、熔拓创新、熔拓聚兴、七都熔拓机构投资者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独立董事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情况;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公司保证履行以下承诺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现实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竞争:

  (1)本公司保证自身不经营并将促使本公司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子企业”)不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3)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承诺自身不单独经营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不经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本公司和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本公司或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若发生本承诺函第4项所述情况,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尽快提供发行人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本公司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记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本承诺函的出具、解释、履行与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因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情况;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企业保证履行以下承诺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现实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竞争:

  (1)本企业保证自身不经营并将促使本企业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不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3)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其他企业的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诺自身不单独经营并保证将促使其他企业不经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企业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本企业和其他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企业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若发生本承诺函第4项所述情况,本企业承诺本企业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企业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尽快提供发行人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本企业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记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本承诺函的出具、解释、履行与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因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由本企业与发行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情况;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人保证履行以下承诺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现实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竞争:

  (1)本人保证自身不经营并将促使本人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子企业”)不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3)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自身不单独经营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不经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本人和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本人或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若发生本承诺函第4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尽快提供发行人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本人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记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本承诺函的出具、解释、履行与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因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由本人与发行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企业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持股5%以上股东乐普医疗与熔拓新兴、熔拓景行、熔拓创新、熔拓聚兴、七都熔拓机构投资者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本人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及本人关联基金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本人不会利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