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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7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7月1日起施行!

  燃气是现代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能源,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月30日,省十三届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支撑。

  据悉,2001年我省制定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对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燃气用气量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安全隐患问题比较突出,法规明显不适应当前燃气管理形势的需要。

  省会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是保障燃气安全、加强燃气行业综合监管、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条例》共八章58条,严格燃气存放、配送、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细化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供气责任和安全用气服务保障责任,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责任,加强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筑牢全链条安全防线。

  其中,在燃气使用方面,《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提供智能计量表,并为缴费、充值等提供方便;燃气器具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在燃气费用方面,《条例》规定,在燃气管网更新改造中,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计量表后至燃具前,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新等人工服务成本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材料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

  在燃气价格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在燃气供应质量方面,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热值、成分、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燃气质量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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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民用燃气管理规定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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