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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律师解读三大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意见公布后,引来湖南律师圈的集体点赞。

  《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高空坠物方面,《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公正稳妥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依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推动其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更好发挥应有作用。■综合新华社、央视

  观察警示标志 为避免人员伤亡,不少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危险地带都放了警示标志,行经此类标志的地段应多注意。

  “这个《意见》 是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保障,”“《意见》中有很多亮点,为促进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多办法,”最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在湖南律师群中引起很大的反响。大家纷纷为意见出台点赞。

  在司法实践上,该如何认定相关责任人存在主观故意?以前备受诟病的“连坐”式赔偿难题如何破解?多位律师也谈到了他们的见解。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曙认为,法律上所指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结果,他却采取积极的行动。以扔酒瓶砸死人为例,共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责任人是故意扔瓶子,目的是砸中他人;第二种是自认为不会砸中人而扔出了瓶子;第三种是扔了瓶子,至于是否砸中人,与自己无关。“如果是成年人,第一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而二三种则是放纵行为,属于间接故意,这都是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我曾接触过多例高空坠物致死却找不到责任人的案例。要找到责任人,难度很大。”王曙告诉三湘都市报记者,如果要认定故意高空抛物,需要很多特定的条件。

  王曙认为,《意见》确实是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保障,但执行起来的难度会比较大,除非有客观证据证明,否则是不可能去期待责任人承认自己是故意的。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文科律师表示,《意见》中明确当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内,可以建设一站式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以往,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找不到侵害人,一般会把这一栋楼的业主都告了。而现在,把调解工作引入到该类案件的实际工作中来,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因侵害人确定难,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意见》要求,明确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对于那些经济上确实困难的受害人,国家还完善了救助工作,比如: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运用公权力来进行对被害人的救助,像司法救助、诉讼费减免等。”钟文科说,《意见》中提到引入社会保险机制,这无疑为物业、当事人分担了风险,促进问题的解决。“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意见》还明确了可以通过案例、裁判和规则指导的方法,促进问题的解决。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新亮点,确实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很多好办法。”■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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