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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21年度教育热词:网络防沉迷

盘点2021年度教育热词:网络防沉迷

  2021年,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中国党成立100周年。这一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教育系统要为“十四五”时期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开好局、起好步。

  2021年,多项教育举措出台或落地实施,从落实“双减”到细化“民促法”,从推进“幼小衔接”到成立“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从深化“高考改革”到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从“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到“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教育惩戒权”到“教师法修订”征求意见,从“防治网络沉迷”到推进“健康教育”……每一项改革创新,都为贯彻教育新发展理念、构建教育新发展格局、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思路。

  下面甘小教带您一起盘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2021年度教育热词。今天,盘点的热词——网络防沉迷。

  5月,教育部颁发了“五项管理”文件,涉及睡眠、作业、体质、读物、手机。其中,手机管理是核心。

  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双减”文件,明确指出“要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控制使用时长、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

  8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台限制性规定,游戏厂商只能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给未成年人提供1个小时的服务,从源头上治理网络游戏沉迷问题。

  10月,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软”图文、视频,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不良网络社交行为,深入清理QQ群组、互动社区、网络游戏、网文小说、视频直播等环节存在的不良亚文化信息,深入整治网课平台推送低俗娱乐等与学习无关的信息问题。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十三届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第三章内容专门是网络保护,具体内容如下:

  全社会应当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侵害和不良信息影响。

  学校应当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上网技能、安全防护、信息甄别等网络素养能力,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网信、新闻出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网络安全自我保护教育,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家庭、学校、社区协作机制,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发现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应当加强沟通,共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网信、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互联网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内容审核、实名认证、适龄提示、时长限定、消费管理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不良信息处置、投诉举报等义务,减少未成年人上网风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暴力、、迷信、、引诱、恐怖主义、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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