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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要求新建及在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电力抄表到户

  本报讯(记者孙慧 通讯员杨洲)海南日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5月8日印发《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电力抄表到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5月8日起,全省新建及在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统一将资产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负责实施电力抄表到户和维护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指的是自5月8日起,新申请施工图审手续的住宅小区,在建住宅小区指5月8日前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时,各图审机构要按照《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有关设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新建及在建住宅小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协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前,应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时,应通知供电企业参加;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移交协议与供电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将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文件一并移交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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