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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学法(三)婚姻法篇——男女平等共同发展

姐妹学法(三)婚姻法篇——男女平等共同发展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今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中国党对婚姻家庭法的重视可追溯到年代。1931年,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便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内容成为后来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

  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但面对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婚姻法》没有满足于已有成就,而是始终坚持自我革新,与时俱进,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至今,这部法律已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

  2001年4月28日,再次进行了33项修改的《婚姻法》实施,并沿用至今。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的领衔下,2005年,“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

  婚姻法以前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两个人要分割房产,只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如果没有写当然就不能 分到房产,所以,很多女生在结婚前,为了防止离婚后什么也得不到,就在婚前请求男方把女方的名字加上,以防万一,因为这样,男女打算结婚,但是中途因为个悔婚的人特别多。

  新婚姻法规定,2019年后,离婚分房产,是不需要看房产证了,只需要看房产证是婚前还是婚后,假如婚期是男方全款购买的,女方则没有机会分到这个房产,另一种情况房子是男方的父母全款购买,这个房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女方没有资格分割,如果车也是这两种情况,女方依旧分不到。

  遗产继承的过程中,如果有书面的遗嘱,按照书面遗嘱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没有书面的遗嘱,则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男方的父母表示房产是留给儿子的,这个房子就属于男方的财产,女方依旧没有权利分割。

  因为生活工作压力大,男性经常外出从事一些高危险的工作,在这个工作的工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意外情况,但是如果获得了相关的医药费的赔偿金,是全部归男方所有,并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分割不到。

  男方的私人物品主要包括平时日常生活中穿的衣物,这些东西因为价值不高,所以无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也是归男方所有,女方不能分割男方的私人物品。

  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在离婚诉讼中极为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若原告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也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往往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官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次起诉”。当然,也有例外,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出现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仍可能会判不准离婚。

  张某(妻子)、李某(丈夫)于2001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2月4日经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7年1月22日张某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未能和好,而李某在此期间患上股骨头坏死症等疾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

  2017年9月5日,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张某为其治疗,并称张某此时起诉离婚,是对其和孩子的遗弃,若张某坚持离婚就是将其与女儿逼上绝路,他们不得不告张某遗弃罪。他们的女儿支持李某,当庭情绪激动地指责母亲张某抛弃了她和爸爸,不同意张某与李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身患重病,张某作为妻子,身体健康,基于夫妻双方互相扶养扶持的义务,应与李某同甘共苦,积极协助治疗。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扶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男女共有一个世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将使社会更加包容和更有活力。我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我们要以男女平等为核心,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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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男女平等的法律解释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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