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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受冷落,老婆地位高,为什么中世纪犹太人最先实现妇女解放?

家庭是一个民族生活特点的突出凝结核。犹太人是“特立独行”的民族,中世纪犹太人的家族规模虽一度受到限制,但在强调男尊女卑的旧社会里,犹太妇女“尊贵”的家庭地位甚至让一众欧洲贵妇们都十分羡慕。

一、为什么特殊?犹太家庭与社会背景

和同处于“亚伯拉罕一神教”下的中世纪穆斯林相比,犹太人的家庭关系好像走到了另一个极端。阿拉伯世界的妇女直到今天还在面纱、长袍的遮掩下生活,令人惊讶的是,犹太妇女早在一千年前就获得了解放。她们可以代替丈夫管教孩子,做家庭的主人,甚至可以在商业活动中独当一面,充当家庭财政的“掌柜”。

虽然《圣经》教导人们说,“你们做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这听起来好像是要妻子完全像温顺的绵羊一样对夫君言听计从,但实际生活中往往不是这么回事。由于犹太人长期流落异乡,其男性在主体社会中很难得到他人认同。在这样的条件下,互相依赖的家庭就成了犹太人最为重视的一方净土。犹太人独特的家庭、夫妇和亲子关系引人瞩目,以至构成了中世纪社会生活中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二、家庭规模:被逼无奈的“核心家庭”模式

提起中世纪家庭,人们脑海中首先会浮现出聚合在城堡当中的庞大家族。祖孙三代同居一室,一日三餐、各司其职的共同生活会给人带来温馨幸福的感觉,因此中世纪欧洲也被诸多诗人或作家们当作理想中的世外桃源。

但是,犹太人由于身份特殊,很难依靠家庭关系过上稳定的生活。犹太人的孩子很可能在经商或逃难的过程中出生,其受到的教育往往源自父母,同龄的玩伴也多是兄弟姊妹。因此,犹太人对父辈、兄弟的感情相当深厚。犹太人的生活之飘零,比起今日的流浪汉而言都不遑多让。就算在事业顺遂、生产兴旺的太平年代,犹太人至多也只能获准在隔都生存,更别提他们受逼迫或仇视时的境遇了。

美因茨市的一份殉教者档案彰显了中世纪犹太人的家庭规模。档案记载,在122个罹难家庭当中,无子夫妇共有20对,独子夫妇有34对,两子夫妇有42对。与老人共住的家庭有15对,剩余的家庭均为类似现代人夫妻携子生活的“核心家庭”。可能单独列举上述数字效果不够明显,我们不妨将犹太家庭与同期的基督徒家庭相比。美因茨在13世纪时的平均家庭成员数目为10位,要比犹太家庭的均数多出6人。家中有老年人的家庭至少在一半以上,且抚养子女多为4位或更多。

三、心安处便是吾家:犹太妇女的家庭地位

人们都说,男人的灵魂属于政治,女人的灵魂属于情感。在父权制社会中,大家族反而助长了男性的政治紧张感。在中世纪的欧洲社会中,男人们往往会在家中强调自己的特权,通过统摄女性、管教孩子甚至是冷落老人来获得家长权威。虽说基督教传统一直致力于打破日耳曼人顽固的男尊女卑思想,但其过程实在是过于缓慢。与之对立的是,身份较逊色的犹太人,其心归处就是家庭。犹太妇女相应地获得了较高的家庭地位,这是令欧洲女人颇为羡慕的。

犹太妇女获此殊遇的原因之一,是犹太法律在不同时期均强调“每位家庭成员皆为平权”。犹太人在《托拉》中原本对经期的妇女进入会堂有所限制,但在中世纪的特殊环境下也松弛了许多。12到13世纪,犹太妇女可以在任何时候走进会堂祈祷和听道,这要比欧洲人动辄限制女人在教堂中坐主位、坐前排的行为温柔得多。

此外,因为犹太人在中世纪主要以商业为中心,外出经商的犹太人常常拖家带口。在外忙碌的时候,男性的精力往往有限,他们没有资格随身携带仆佣,只能将孩子的教育问题、钱币货物的管理问题交给妇人打理。聪明的犹太妇女也乐得帮助丈夫,她们的努力劳作理应获得尊重。因此,在欧洲人还将家庭财政权、教育权牢牢攥在夫家手中时,犹太妇女早已先其一步接管家务了。

《塔木德》虽然规定女子不能直接经营商业,但随着犹太人越来越进入到中世纪的金融业,犹太妇女也开始更多地加入家庭经济活动。12、13世纪,法国王室曾经对国内各行业做过一次调查,其中就发现了许多因放贷致富的犹太妇女。金融业与商业的最大区别就是,女性可以坐在自家商铺中与外人聊天而不必冒风险远行经商,这种需要头脑、语言技巧的行业很适合她们。相比起同期禁足在家的欧洲女性,犹太妇女的生活可谓令人羡慕。

另外,犹太法律与基督教法律中对于“离婚”的规定有所不同,基督教对于离婚的限制很严,而犹太人则站在现实角度出发,允许被诱拐、强迫的女子离婚。在某种程度上,犹太法律甚至限制了男性的婚姻自由。例如《托拉》中规定有订婚男子不得擅自悔婚的说法。男性多妻、纳妾的行为,被定性为堕落和不洁,以至于犯罪得罪耶和华。对于丈夫打骂妻子的行为,《托拉》当然是责令制止,并规定丈夫与妻子吵架后不能“离家出走”,敦促丈夫负起责任来。由此可见,犹太人对女性的尊重和照顾是多么可贵!

最后,从“性接触”上讲,犹太女人与基督教女人的地位也不一样!14世纪,一位名叫安谢尔的犹太作家曾写到:“一个人如果没有妻子,那他就没有健康,没有幸福,没有《托拉》。”而基督教的圣徒保罗却认为,结婚与不结婚都是上帝所默许的,甚至还暗示没有婚姻的独身生活相对要更“圣洁”。基督教还将性行为看作是一种“罪责”,不提倡不为生育而发生的夫妻关系,甚至发展出了视女人为“魔鬼”和“不良诱惑”的思想。但犹太人却不将夫妻之事视为禁脔。

文史君说

从中世纪的犹太家庭关系中可以看出,相较于冷漠和过度理性的基督徒们,犹太人在温暖的小家庭模式中惬意地生活着,并发展出了一套属于本民族的处世逻辑。犹太人之所以能够在中世纪就建立起“核心家庭”,部分原因是基督徒对其逼迫的无奈所致。其实,基督徒对女性和家庭的种种看法,是继承了古犹太人的家庭观的。在这些传承了古犹太人思想的基督徒占据“上风”的中世纪,犹太人不得不在逆境中寻求变化,其家庭观念的变更会较基督徒更快一些。最终导致犹太人愈发地不像古代的祖先,而基督徒则在保守和复古的路上前行了好一阵子。

参考文献

乔治·杜比:《私人生活史:肖像》,北方文艺出版社2014年版。

陈文海:《中世纪欧洲犹太人家庭模式探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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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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