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都市魅力  旅游

海南省出台《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省出台《海南省旅游条例

  《条例》在缩小行政审批权、取消地接、取消定点、实行属地管理、取消旅游车营运证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条例》规定,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在批准办理旅游有关证件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设定旅游收费项目。禁止向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有权拒绝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各部门强行推销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有权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本省旅游规划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在本省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项目。鼓励国内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组建大型旅游投资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经营开发活动。鼓励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设立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外省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省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在交通、咨询、服务及事后备案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歧视、刁难、设置障碍。

  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车船公司(或者车船业主)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驾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从业人员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办理社会保险,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车船公司经营旅游运输业务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客运许可证,并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定车船公司的营运资质等级和车辆、船舶的营运等级,统一印制标识。

  实行旅游区(点)等级管理制度。经营金银首饰、珠宝玉石、水晶制品、高档旅游纪念品和工艺品等贵重旅游商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海南省旅游条例
  • 编辑:程成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