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海南生活  男女

海航集团子公司违规吃警示函 食言增持海越能源承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2018年1月26日,海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600387.SH)发布增持计划公告称,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航空旅游”)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自2018年1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目前海越能源总股本的0.2%,不超过目前海越能源总股本0.4%。

  2018年7月28日,海越能源公告称,长安航空旅游于7月26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海越能源股份21.31万股,占海越能源总股本的0.0458%,达到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的22.88%,同时拟将增持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即于2019年1月28日前实施完成。2019年1月30日,海越能源公告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但长安航空旅游决定不再增持海越能源股票。

  长安航空旅游作为海越能源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长安航空旅游予以警示。长安航空旅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承诺,保护好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长安航空旅游应当在9月20日之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6月30日,海越能源第一大股东为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持有8993.41万股,持股比例为18.99%。第二大股东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370.60万股,持股比例为13.45%。同时,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是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也由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0.31%,由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21%。

  长安航空旅游第一大股东为陕西中欧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长安旅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而陕西中欧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由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9.23%。

  此外,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是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则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持股比例为65.67%。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证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6日,海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公告称,你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自2018年1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0.4%。2018年7月28日,海越能源公告称,你公司于7月26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8%,达到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的22.88%,同时拟将增持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即于2019年1月28日前实施完成。2019年1月30日,海越能源公告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但你公司决定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你公司作为海越能源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承诺,保护好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你公司应当在9月2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6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