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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点状用地新政助推乡村振兴

  海口4月23日电 (王子谦 尹建军)记者23日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获悉,为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精细的土地利用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海南将实施点状用地制度。

  “点状用地”是相对于成片开发用地而言的一种新的土地获取方式,指在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以及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海南省提出,在百镇千村、共享农庄以及其他旅游项目设施建设中,采取分散化快、点状分布的方式“点状供地”。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下发的《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海南明确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休闲农业和旅游项目用地、南繁育种基地生产生活设施用地、旅游公路驿站用地等7类实施点状用地。明确选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等6种情形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海南明确,将实行点状用地差异化供地。在供地方式上,明确点状用地按单个项目一次性组织供地,可区分国有和集体土地,采取划拨、出让、出租、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供应,还可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模式。在供地面积上,明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单个点建设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亩,位于山区等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区域单个点的用地面积可适当压缩,但一般也不得低于0.5亩。

  在供地用途和年限上,对于点状用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涉及多个用途的,按照主导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在供地价格上,明确点状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应按照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意见》还要求,点状用地项目签订准入(对赌)协议,明确点状用地项目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限制条件,约定违约责任。同时,防止以“新产业新业态”为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禁止以点状用地为名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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